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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解析】四龄童游乐场摔伤眼睑法院判商家承担全责

作者:曹郧生律师 发布时间:2015-06-05 浏览量:0

四龄童游乐场摔伤眼睑 法院判商家承担全责

  导读:对每个爱玩的孩子来说,游乐场就是天堂。五彩的泡沫球、印有卡通的滑滑梯……干净舒适的环境,形式多样的游乐设施,添加海绵的软性材质,越来越多的室内游乐场受到了孩子和家长的喜爱。但如此游乐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?去年,苏州一个4岁的孩童在游乐场游玩时不慎滑倒摔伤眼睑,家长和商家协商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。近日,虎丘法院依法判决该游乐场承担全部责任,赔偿原告全部医疗费3631.4元。

  家长:女儿在游乐场摔伤,花去3600多元医疗费

  小陆是一个未满4周岁的小女孩。去年6月,小陆的父母为其购买了一张室内游乐场的游乐卡,凭此卡可在半年内到该游乐场游玩十次。每次来游乐场玩耍,小陆就像一个快乐的小精灵,充气城堡、五彩球池……每个设施都要玩个遍。看到乐园入口的“特别注意事项”上写着“进场儿童必须家长全程陪同”,小陆的爸爸陆先生每次都脱了鞋袜进去看着女儿。原以为软性材质十分安全,可同年11月,意外发生了。“小陆是在爬到滑梯顶端时摔倒的,当时她想去滑滑梯,可能因为平台是皮性材质,所以孩子脚底一打滑就摔了下去。”本以为孩子在软性材质上摔倒没什么大碍,没想到女儿哭闹不止,眼角还流血了。陆先生在抱起孩子后才发现平台的一角软包已经破损,里面的木材棱角已经裸露了出来。“这是专门提供给孩子游玩的游乐场,怎么保护设施损坏了也不及时维护呢?”看到女儿平白无故摔伤了眼睛,陆先生很是气愤,找商家讨要说法,可游乐场认为陆先生有看护义务,孩子受伤他也有责任,遂不同意陆先生的赔偿要求。看着女儿眼角的疤痕,气不过的陆先生将商家告上了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、整容费以及精神损失费。

  商家:家长未尽到看护义务,不赔

  面对陆先生的起诉,商家似乎也显得很“无辜”:“我方在售卡背面及现场都有提示‘儿童入场必须有家长全程陪伴并善尽监护义务’,就是希望家长对孩子发生意外时能有阻止和保护的作用,我方已经提醒过了,现在孩子摔伤家长也是要承担责任的,不应该让我们全部承担。”

  对于商家的观点,陆先生反驳道:“游乐园的其他器材都有软包和软塑料包裹,可小孩发生意外的地方软包却破损严重,被告方没有及时维护,且我是全程都待在游乐园里面陪同着的,所以我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是合理的。”

  法院:游乐场对玩耍儿童有保护义务,商家全赔

  虎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作为开设儿童健身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,对在该馆玩耍的儿童负有保护、照顾的法律义务,对于其提供儿童玩耍的设备、设施,更需加倍小心,谨慎管理、维护。现被告在经营过程中,对提供消费服务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未尽安全保障注意义务,造成原告人身损害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关于原告主张的整容费用,由于实际尚未发生,法院不予支持。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赔偿,由于目前原告的损害尚未完全治愈,对于损害后果和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无法判断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原告可在完全治愈后另行主张。故法院判决被告商家赔偿原告医疗费用3631.4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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