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门的黄先生与叶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几年前叶先生因为做生意向黄先生借款40000元。2014年11月,黄先生将该40000元债权转让给了郦先生,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。当天郦先生就将该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叶先生,并电话告知叶先生相关事宜。之后,郦先生向叶先生催讨归还该笔款项,叶先生无动于衷。为此,郦先生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告上了法院。
2月6日,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,该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对原告郦先生的请求予以支持。
开庭时,叶先生表示自己与黄先生的帐早清了,其中10000元他通过亲戚归还,剩余的30000元由于黄先生欠案外人杨女士30000元借款未归还,杨女士不久前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。叶先生认为这30000元的债权债务可以互相抵消,因此双方已经两清。
健跳法庭经审理后认为,叶先生与案外人杨女士之间虽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,但是未通知债务人黄先生,故该债权转让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,因此,法庭对叶先生抵销债权的主张未予以支持。
法官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,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”本案中,虽然叶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,但是由于未履行告知义务,故该份转让协议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,因此,叶先生不得以此抗辩。
同时,法官表示,如果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,又联系不上债务人,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通过公告或是诉讼的途径,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宜。